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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杜某(女)與肖某(男)協(xié)議離婚,約好所欠陳某債務由杜某承擔。肖某發(fā)短信告知陳某,陳某回復“收到了”,并未明晰標明敵對。2013年,陳某以2006年杜某欠250萬元、肖某欠350萬元為由訴請杜某肖某對悉數(shù)債務的歸還承擔連帶責任。陳某僅能供應其給肖某匯款350萬元的憑證。
法院裁判
一、法院承認被告杜某因與被告肖某離婚時附和承擔兩被告對原告陳某的債務而與原告陳某之間形成了直接的債務債務聯(lián)系。這一行為的實質是被告肖某將自己的債務份額轉移給被告杜某,而原告在收到肖某的短信告知后知情而不標明敵對,應視為附和債務的轉移。二、盡管陳某供應的根據(jù)足以證明其與杜某之間存在合法有用的債務債務聯(lián)系,但陳某仍應就告貸細節(jié)及詳細債務數(shù)額承擔舉證責任。陳某已就其中轉賬給肖某350萬元供應了銀行轉賬憑證為證。故這部分債務,法院予以支持;但對其他的250萬元債務,陳某稱該筆大額資金以現(xiàn)金辦法一次性付出,但未能供應欠據(jù)或其他權利憑證,不符合常理及買賣習慣,故該筆債務根據(jù)缺乏。斷定杜某歸還陳某欠款本金350萬元及相應利息?!驹撌吕詫徟醒杏?廣西南寧青秀區(qū)法院(2012)民一初字第1476號】
【法令分析】
從法院的斷定能夠看出,肖某給債務人陳某發(fā)送了轉移債務承擔的短信,作為債務人的陳某知情但并未作出相反的意思標明,則視為對該債務轉移的認可。
本案中法院的斷定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責任悉數(shù)或許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務人附和?!币詾閭鶆杖诵つ惩ㄟ^短信辦法奉告?zhèn)鶆杖岁惸硨⑴c妻子協(xié)議離婚并由妻子杜某承擔債務,而陳某在知情下并未提出敵對視為對債務轉移的認可,因而轉移有用。
就以上說理,涉及到《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而實際上該條中債務人的附和在實務操作中應該確認為明示認可,默示不該作為認可的意思標明,這樣看來,確認該債務轉移有用確實有待琢磨。
然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說(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則“債務人就婚姻聯(lián)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建議權利的,應當按夫妻一起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務人與債務人明晰約好為個人債務,或許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則現(xiàn)象的在外。”本事例中,經法院審理查明,該債務確系肖某所借,借條上明晰是肖某的名字,且存在轉賬記載,而該筆債務又存在于夫妻聯(lián)系存續(xù)期間,則應當確認為夫妻一起債務。而肖某通過短信奉告陳某,債務已通過離婚協(xié)議約好由杜某承擔,陳某知情但未提出敵對(注意“知情”這一條件),因而可視為東莞收賬公司債務人與債務人明晰約好為個人債務,因離婚協(xié)議系肖某與杜某協(xié)議達到一起,杜某、陳某對肖某的債務承擔約好均知情,因而,與債務人明晰約好后成為個人債務于法有據(jù)。
東莞收賬公司一條簡略的短信便翻轉了整個債務承擔的成果,不可謂不神奇!然而,實務操作中,短信告知的辦法,并不當然成為債務轉移的條件。首要,須債務人知情;其次,須是債務人與債務人達到一起;再次,須為夫妻之間債務的協(xié)議轉移。而并非是所有承擔夫妻一起債務下未負債的一方發(fā)送短信便可處理債務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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